故意延迟接房 高新区法院判了:缴纳物业费!

2022-12-08 10:02:36

原标题:为了少缴费、不缴费,购房后故意延迟接房


(资料图片)

法院判了:缴纳物业费!

核心提示:为了不缴纳物业费,有些人买房后故意延迟接房或接房后不入住,使房子成为空置房。

12月6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是否实际使用房屋、是否长期空置并不影响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作为小区居民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应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案起

不缴纳物业费成被告

2017年,张先生在高新区购买了一个建筑面积70多平方米的期房。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与高新区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用标准为每月1.924元/平方米。

2018年房屋建成后,开发商通知张先生接房,但他一直拖到2019年才接房,接房后其缴纳了1600元物业费,他认为这1600元钱是2019年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认为,2018年物业公司已经进入小区服务,张先生2018年未接房属于个人行为,所以应该缴纳物业费。

2020年,张先生家卫生间突然漏水,楼下邻居被泡,物业查看后表示漏水点属于居民私有部分,所以拒绝赔偿。

张先生无奈之下,赔给邻居3000元。

事后,张先生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一直拒缴物业费,物业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2019年、2020年的物业费,共计3400元。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2018年未接房,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也就不应该缴纳物业费;2019年物业费已经缴纳,此后再未缴费原因是小区物业未赔偿其室内水管断裂致楼下邻居被浸泡的损失,应判决驳回物业的全部诉求。

判决

居民应该缴纳物业费

12月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对该小区全体居民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居住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被告已经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对于被告抗辩其接房时缴纳1600元钱系2019年度的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未按时接房系自身原因所致,故其应从接房通知规定的期限期满之日起,缴纳物业费。

另外,从其提交的物业费票据内容看,已标明系2018年的物业费,所以对被告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抗辩墙体裂缝及下水管断裂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应先处理损失后缴纳物业服务费,经查明这些损失均不是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导致的,其损失不能向原告方主张,故其这一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如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位或某几位居民没入住、不使用而减少管理成本,故其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即其未入住并不构成其免缴物业费的正当事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给付原告物业公司3400元。

提醒

可通过正当渠道申诉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居民个体的服务价值。

虽然未接收新房导致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绿化等费用也需要一分不少的支出。

因此,居民是否实际使用房屋、是否长期空置,这并不影响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作为小区居民,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居民不应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正当事由。

如广大居民对物业管理费持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申诉,或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管理费,而不是通过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抗议。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邹影 图片由法院提供

关键词: 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