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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友“Wsx19930716”问政:
93年生人,未办理过独生子女证。现在可以补办吗?补办是哪个部门负责,联系方式是什么?独生子女奖励还能补领吗?补领是哪个部门负责,联系方式是什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如下:
您好,现行的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且现存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女方未满 49 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吋免冠合影照片五张;(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五)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如在独生子女满18周岁后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则不能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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