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要闻】驿站取快递发生矛盾 男子“气病”医药费自己买单

2022-12-23 10:33:19

原标题:不满驿站服务阻止营业,出现心悸、头晕症状,治病花了4200元

男子“气病”医药费自己买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损失后果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

核心提示:乔某去小区附近快递驿站取快递,觉得驿站人员态度不好便打电话投诉,随后坐在门口阻止驿站营业,这期间产生了心悸、头晕症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乔某能否得到赔偿?

12月21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起因:

驿站取快递发生矛盾

10月13日14时许,家住高新区的乔某去唐某经营的快递驿站取快递,他觉得驿站人员对自己说话语气不好,便打电话投诉,没想到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

挂断电话后,带着怨气的乔某走入快递存放间坐在门口,以此影响唐某经营,为了不影响快递生意,唐某上前道歉并劝说乔某起来。

乔某仍未满意躺在了地上,监控显示,在此期间双方并无激烈言语冲突,亦无任何肢体接触。

因乔某的行为导致驿站无法再继续经营,唐某见状便打电话报警,乔某表示自己被气病了,打电话让家人来到驿站。

乔某家人到达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其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心悸、头晕,花费4200元。

后来,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乔某将唐某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00元。

诉讼中唐某向法院提供了事发时驿站的监控,证实了事发的全过程,双方并无肢体接触。

判决:

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那么,乔某能否得到赔偿?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乔某称因与唐某发生争执,导致其腿软摔倒在地,乔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对该事实予以证实。

而根据唐某提供的监控,可以证实乔某与客服人员通话后自行走入快递存放间,并在门口坐下,与唐某对话后又自行向前挪动身体躺到地上,双方并无激烈言语冲突或肢体接触,且双方当庭对无肢体接触的事实均无异议。

综上,因乔某未能提供与唐某发生争执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之证据,所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说法:

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乔某在驿站引发的病情,为啥没有得到赔偿?

主审法官李海静说,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需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是否对原告治疗承担赔偿责任,通过监控还原了案件的事实,案件真相是原告在向客服投诉后,是其自行进入快递间坐到案发地上的,其后,在无激烈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下又自行躺在地上。

可见,被告并没有实施伤害原告的违法行为,另外,原告去医院治疗并非系被告驿站服务行为所致,而是其自身心悸、头晕原因所致,即原告损失后果与被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欠缺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依法不能成立。

提醒: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积极主动提供证据,及时行使鉴定等权利,证明自身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本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有过激烈言语冲突、肢体接触及其损害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遇到纠纷要尽可能保持理性,去平和地解决问题,否则气坏了身体还要自己买单,得不偿失。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邹影 图片由法院提供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