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卖完房感觉出价低,随后将房子另卖他人
(资料图)
收6万元定金“变卦”赔11.4万元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核心提示:一女子不守诚信,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收完定金后又觉得价格卖低了,不协助过户,也不退定金,买售人无奈之下将女子告上了法院。
12月25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起因:
卖完房子又反悔
11月13日,想要购买二手房的田某,在“大庆58同城”寻找房源时,看中了一套房,于是便按照所留信息联系了房主姜某。
随后,田某看了房子,和姜某经过多次沟通,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当场支付6万元的定金。
3天后,田某联系姜某,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对方“变卦”了,姜某认为自己错误地判断了房子的价值,以出售价格较低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姜某的态度让田某不能接受,她表示房屋不过户也行,但得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双倍违约金。
姜某听说要支付违约金,与田某玩起了“躲猫猫”,让对方无法联系上自己。
田某为了能找到姜某,不得已选择了报警,并在警方的帮助下联系上了姜某。
经过再次沟通,姜某说了实话,她告知田某房子已被出售给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见买房落空,田某再次要求姜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双倍的定金,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12月初,田某将姜某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调解:
被告赔偿11.4万元
12月21日下午,主审法官魏少廷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开庭。
诉讼中,被告姜某认可收了对方6万元定金,但表示原告田某并无实际损失,所以只愿意退还6万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纠纷化解的最好方式,于是采取单方调解及类案释法等调解方法,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反悔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法律后果。
书记员陈静也向原告释明,要考虑诉讼时间成本及将来案件执行等问题,建议其从给付的角度解决问题。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原告放弃部分诉求,被告也认识到自己错误,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11.4万元。
签字后,被告当即通过网银转账,给付全部案件款,至此,一场“针尖对麦芒”的定金合同案,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说法:
区分好定金和订金
主审法官魏少廷表示,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已经出售他人,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法官指出,在生活中还有不少在协议中把定金写成订金的,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合同履行时订金充当预付款;如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立约人要区分好定金和订金,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邹影 图片由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