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意商家单方面的“不平等声明”,此类侵权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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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向“霸王条款”说“不”
消费者买的鞋还不到一个月就坏了,维权时却遭遇商家的“霸王条款”,既不退货也不给维修,消费者维权近一年之久事情也未解决。
昨日,晚报以《这家“东方惠”卖特价商品玩特权》为题报道了此事。
这起纠纷中商家有哪些违规行为?日常消费中,有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大店欺客”事件多
市民讲述类似经历
读者王女士为了一起消费纠纷,维权了近一年之久。在市民消费生活中,有些商家常常依仗“大店”之势行“欺客”之实,而市民如果不积极维权,就往往只能吃哑巴亏。
报道刊发后,多位读者给记者打来电话,讲述类似经历。
其中,读者徐女士也遭遇了商家的“霸王条款”。
徐女士在一家健身会馆办理了一张1000多元的储值卡,可是,卡办完后还未来得及使用她就生病了,在家休养了一年多。
徐女士痊愈后去健身时,商家说她的卡已经“过期”了。徐女士很是不解,卡里的钱都是真金白银,自己一分都没花过,这些钱就打水漂了?对此,商家答复,这是“店规”。
商家违法将受罚
消费权益有保障
针对王女士买特价鞋一事,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曾解释过,商家在这起纠纷中有明显的违法行为。那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秦律师表示,商家不给消费者出具结账清单是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消费明细单、结账清单等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不出具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消费者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信誉卡,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
其次,“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也是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商家惯用手段多
霸王条款要注意
人们在日常消费中,遭遇商家“霸王条款”的情况并不少。那么,生活中有哪些“霸王条款”是商家惯用的呢?
对此,秦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比如,市民在外出就餐时,往往会遇到“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物品丢失责任自负”;购物时,遇到“商场对赠品不实行三包”“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促销商品不退不换”;生活中,遇到不交取暖费就不能交水电费等,这些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同时,秦律师还举例称,“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商家的此条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此声明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商家所有”则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秦律师称,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人们的经济生活。一些商家依然沿袭旧制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进行多方限制,这是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商家的“霸王条款”干扰和破坏了正常消费秩序,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秦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家单方规定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霸王条款是违法的。如果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应妥善保管好消费凭证或其他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栏目策划/刘诚 文/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