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3•15”消费警示之“促销篇” 天天新资讯

2023-03-15 07:39:10

原标题:市市场监管局发布“3•15”消费警示之“促销篇”

这7种价格欺诈行为,请看清


(资料图片)

大庆网讯(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慧呈)一年一度的“3·15”到了,各大商家纷纷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对此,市市场监管局发布“12类”商品及消费行为第三波警示——“促销篇”。

警惕有奖销售设“陷阱”

我市某店组织“盛装开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对外宣传“盛装开业、购物中宝马(十年使用权)”,但开业时没有公示所设奖品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销售信息。该商家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了五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或未全部投放市场;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二,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方式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第三,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广告宣传有四条“红线”

广告违法不得做:烟草制品、替代母乳产品、部分处方药、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戒毒治疗方法,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违禁的商品与服务,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导向不能偏:特别是网店广告经营者要加强审查,注意杜绝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宣传。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利用英雄烈士名义形象做广告等。

广告二字要标明: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广告用语不随意: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然,绝对化用语也不是都不能使用。表示时空顺序、自我比较、行业或者地域标准分级、国家规定认定评定、有事实依据的市场占有率销量事实、经营者目标与愿望、不指向商品或服务的,可以使用。

同时,提醒消费者需警惕美容、保健食品、投资理财等方面不良商家所做的虚假广告宣传。

价格欺诈的七种“面孔”

市场监管部门为广大消费者总结出了价格欺诈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

首先,虚构原价,即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商家凭借所谓原价与现价之间的价格差异,诱惑消费者购买;

其次,销售商品时有价格承诺,成交后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多见于承诺免费安装、承诺好评返现、承诺赠送商品等;

第三,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双十一专供价”等不实语言,或使用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第四,声称“特价”“清仓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等;

第五,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第六,以标示低价招徕顾客,但实际商品价格多数或全部高于所标价格。消费者真正购买时才发现低价商品仅有一款,或已经售完;

第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以上价格欺诈行为,要注意获取和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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