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再婚、再生孩子? 离婚时5种特殊约定无效

2023-04-19 07:32:18

原标题:不得再婚、不得再生孩子、限定再婚所生子女继承权……


(相关资料图)

离婚时5种特殊约定无效

核心提示:父母婚前买房,离婚时一方索要房产升值部分;父母给女儿钱,因未约定单方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口头承诺离婚后不嫁,没想到此约定被认定无效……

4月13日,记者就离婚时5种特殊约定进行了梳理。

案例一

离婚索要房产增值部分

今年36岁的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的父母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8年后,王先生与李女士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王先生名下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现该房屋价值60万元。

王先生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财产与李女士无关,李女士则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案涉房产增值并不需要双方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也就是双方对房屋增值没有贡献,所以李女士要求分割没有依据,予以驳回。

案例二

出首付款未约定单方赠与

2017年8月,白女士与赵某通过网络相识,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白女士父母首付30万元购置一套房产用作婚房,余款由双方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白女士和赵某名下。

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22年11月,白女士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涉案房屋议价为78万元,尚存贷款21万元,赵某同意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房产。

对于涉案房屋,白女士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父母在支付首付时明确表明该款是对自己单方面的赠与,亦未证明该出资款为夫妻双方债务,因此认定首付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付被告赵某房屋折价款28.5万元。

案例三

前妻再嫁前夫想要回房产

赵女士和丈夫孙某结婚5年,赵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后提出离婚,不想孙某并不同意,向赵女士保证会和对方断绝关系。

任由孙某怎么求情,赵女士坚决离婚,孙某为了留住赵女士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赵女士情急之下口头承诺只要孩子归她抚养,离婚后她不会再婚。

2018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夫妻共有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一人一半。

离婚后的第三年,赵女士与他人相恋,不想前夫孙某知道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索要房产。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离婚时5种约定无效

就离婚财产分割存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华政勇。

记者: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部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华律师: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加部分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是个人财产,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婚姻关系中一般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和房屋租金等收入。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则是指财产的价值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增加的情况,如不动产价格的上涨等,与夫妻双方的经营、管理没有关系。

上述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之后,房价增值部分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属王先生个人财产,但如果二人婚后将房屋售出并用获得的款项购买股票最终获利,所获利润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夫妻约定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对方又撤销赠与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华律师:现实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即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送给对方,结婚之后又反悔。

这种情况下,如果结婚前已经将房产过户到对方名下,那么该赠与合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有效的。

记者:离婚后哪些特殊约定无效?

华律师:第一种:离婚后,双方约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第二种:再婚后,不得再生孩子;第三种:限定再婚所生子女继承权;第四种: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第五种:为了某种补偿,在协议中约定处分父母的财产。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邹影 图为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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