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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互联网广告必须“亮身份”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增强各类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广告经营者作出行政提示。
自5月1日起各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等相关类型短视频,通过视频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需明确提示消费者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通过短视频营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红达人,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并在短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的购买方式, 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随着直播间的兴起和发展,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但涉及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
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负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宣传及商品质量、平台内经营资质审核,有责任有能力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并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发现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慧呈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