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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近日,市资源规划局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征收符合条件的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前12个月期间(不含当月)生产经营者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生产经营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月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其中,生产经营者的职工月平均人数按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被征收范围内)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的上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份的月平均人数计算。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各区可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被征收房屋经营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综合确定职工月平均人数。
生产经营者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及职工月平均人数计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征收范围内)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的上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实际缴纳月数及职工月平均人数计算。






